稻花香米業轉型:聚合多重優勢 構建全產業鏈體系
概述:
福州米廠的維權歷史可以追溯至2006年。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莫過于2017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稻花香”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2014年,福州米廠將五常市金泰農業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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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廠的維權歷史可以追溯至2006年。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莫過于2017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稻花香”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2014年,福州米廠將五常市金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告上法庭,稱其生產銷售的“喬家大院稻花香”大米,侵害了“稻花香”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五常公司使用了與“稻花香”近似的標志,容易誤導消費者,侵害了商標專用權;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堅持,“稻花香”是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屬于正當使用。
到了再審階段,爭議的焦點便集中于“稻花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注冊商標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督檢查處副處長陳曉娟長期從事“稻花香”維權協助工作,她表示,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兩種情況,“前者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名稱;后者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或者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商品名稱”。
五常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2009年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出具的《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記載,從2009年起推廣“五優稻4號品種”,該品種原代號為“稻花香2號”。因此,五常公司主張“稻花香”為法定通用名稱。對此,法院認為,不能僅以審定公告的名稱為依據,認定該名稱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且審定公告的原代號為“稻花香2號”,并非“稻花香”。
“稻花香”同樣不能構成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法院認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雖然在五常這一特定地域范圍內,大眾普遍認為“稻花香”指代的是一類稻米品種,但在全國范圍內,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全國人民將這個名稱視為某種特定稻種的代號。
最終,歷經三年司法長跑,福州米廠贏得了這場官司。而該案也入選2017年“中國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件”。“通過對商標法中一些重要法律問題的闡釋,如法定通用名稱與約定俗成通用名稱的判斷標準,以及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品種名稱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明確了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在充分保護商標權的前提下,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陳曉娟說。
在維權路上取得了突破之后,“稻花香”再度出發。“2017年11月,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向國家商標局致函,要求審查與‘稻花香’近似的480件商標。”陳曉娟表示,下一階段,福州糧食系統將協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稻花香”品牌維權行動,同時企業加大訴訟力度,切實維護商標所有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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