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事業單位:食品安全出問題,如何賠償
概述:江西事業單位考試 江西事業單位招聘 備考資料 公共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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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經濟不斷飛速發展,但隨之而來,部分商家為尋求牟利,在產品的質量保障上大打折扣,使得消費者在商品購買中的權益不斷被侵犯。小商店角落里過期的面包,大超市質量不過關的電器,網絡上應接不暇的山寨貨,在這些商品質量面前,消費者如何保護自己請求賠償?我們結合考察中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點,進行學習。
案例:顧客張某因工作繁忙,經常會在家門口的小超市買一個5元面包解決早餐問題。在連續吃了一周的小超市面包之后,張某出現了輕微腹瀉。醫院檢查后發現為食物導致。張某回到家仔細觀察所買的面包的包裝袋,發現已經過期一周,于是立刻趕到超市,發現貨架上的面包均已過期一周至一個月不等。張某向超市反應并要求賠償。超市表示道歉,但僅愿意以三倍的價款賠償15元和相關醫療費用。張某不同意,并提起訴訟。
首先,在本案中,顧客張某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遭受損害,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超市以次充好的做法存在欺詐行為,在協議與張某賠償時僅體現了三倍賠償規定,而忽略了若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規定。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得出一個結論:明知而欺詐,賠償損失+3倍價款(若3倍價款不足500元的,賠500元)。
其次,本案還有一個特殊性,所涉及存在質量的商品為食品。那么上述法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當產品為食品時,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賠償損失+10倍價款/3倍損失(不足1000元的賠1000元)。需要注意,當有問題產品為食物時,兩種賠償方式需要擇一,不可均請求。
最后,本案張某的狀況較輕微,若是發生嚴重損害的話又當如何呢?那么就需要根據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明知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需賠償殘/死賠償金+ (≤損失2倍)。同時注意,若該產品是食品,則同樣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即實際損失3倍的賠償金。
綜上消費者若受到權益侵害,應積極主動運用法律途徑維權。那么在考察中我們也需要結合不同案例進行不同賠償選擇的分析。
原文鏈接:http://jx.zgsydw.com/ziliao/20200507/8474_1.html?zyx
[本信息來自于今日推薦網]
案例:顧客張某因工作繁忙,經常會在家門口的小超市買一個5元面包解決早餐問題。在連續吃了一周的小超市面包之后,張某出現了輕微腹瀉。醫院檢查后發現為食物導致。張某回到家仔細觀察所買的面包的包裝袋,發現已經過期一周,于是立刻趕到超市,發現貨架上的面包均已過期一周至一個月不等。張某向超市反應并要求賠償。超市表示道歉,但僅愿意以三倍的價款賠償15元和相關醫療費用。張某不同意,并提起訴訟。
首先,在本案中,顧客張某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遭受損害,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超市以次充好的做法存在欺詐行為,在協議與張某賠償時僅體現了三倍賠償規定,而忽略了若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規定。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得出一個結論:明知而欺詐,賠償損失+3倍價款(若3倍價款不足500元的,賠500元)。
其次,本案還有一個特殊性,所涉及存在質量的商品為食品。那么上述法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當產品為食品時,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賠償損失+10倍價款/3倍損失(不足1000元的賠1000元)。需要注意,當有問題產品為食物時,兩種賠償方式需要擇一,不可均請求。
最后,本案張某的狀況較輕微,若是發生嚴重損害的話又當如何呢?那么就需要根據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明知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需賠償殘/死賠償金+ (≤損失2倍)。同時注意,若該產品是食品,則同樣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即實際損失3倍的賠償金。
綜上消費者若受到權益侵害,應積極主動運用法律途徑維權。那么在考察中我們也需要結合不同案例進行不同賠償選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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